一个生效9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债权人数易其人。今年年初,债权人申请提级执行,检察机关突然提出抗诉,要求再审。11月20日,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公开审理此案。
借款合同引发纠纷
1992年,为了搞活当地经济,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政府注资10万元成立宁晋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总公司)。 经过多方考察,招商总公司投资创办宁泰蔬菜果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招商总公司负责人。由于宁泰蔬菜果品公司资金缺口较大,1994年3月1日,招商总公司以住房配套建设项目为由,向建设银行宁晋支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25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率为千分之九点一五。河北省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同意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先后两次申请借款展期。3个月后,招商总公司依然没有按期偿还这笔贷款。宁泰蔬菜果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到1年即停产。
1994年10月3日,招商总公司向建行宁晋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偿还本金35万元,余款逾期未还。建行宁晋支行发出催收预期贷款通知,招商总公司曾4次结息,最后一次结息时间是1996年8月17日。
在多次催收借款始终无法偿还情况下,建行宁晋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将招商总公司和宁晋县纺织印染厂诉至宁晋县人民法院,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82万余元。
宁晋县法院经济庭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两被告对借款的金额、利息的计算、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
1997年9月8日,宁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招商总公司给付原告建行借款本息2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被告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对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生效判决为何执行难?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1997年9月23日,建行宁晋县支行向宁晋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是在两年多时间内,法院未能执行回一分钱。
2000年6月29日,建行宁晋支行以不良资产形式,把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信达公司多次通过法院催债,未果。
2004年3月14日,信达资产公司石家庄办事处通过拍卖把此债权转给自然人郑某,同年6月7日,郑某将债权转给自然人秦某。
秦某多次向宁晋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05年3月14日,宁晋县法院作出(2005)宁执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秦某是合法债权人。至此,这笔债务在法院判决生效9年后未能执行回一分钱。
2001年招商总公司被宁晋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这样,法院主要执行对象是借款保证人——河北宁纺集团有限公司(原宁晋县纺织印染厂)。
经过多年发展,该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资产3.5亿元年均利税超过2000万元的国家大型二档企业。秦某不明白,以宁纺集团如此雄厚的实力,为何会对282万余元的借款“赖账”不还?
记者从宁纺集团网站首页看到,该集团已拥有6家分公司、11家子公司,占地62万平方米,职工6000人,纱锭10万枚,布机2000台,染整生产线6条,服装生产线50余条。年产染色面料5000万米,服装1000万件(套),该集团已经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灯芯绒生产出口企业,全国三大灯芯绒生产出口基地之一。
在讨债过程中,宁纺集团法定代表人苏某对秦某称,“这笔贷款是政府让我们担保的,政府当时承诺,保证这笔贷款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保证一切后果由政府承担。”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苏某还专门给秦某出示了1993年8月20日宁晋县人民政府和宁晋县财政局给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出具的保证书。在这份保证书上,宁晋县人民政府和宁晋县财政局给出宁晋县纺织印染厂为宁泰蔬菜果品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条件是:如果宁泰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宁晋县纺织印染厂“所担保的此项贷款,全部由县财政收入偿还”。
秦某从宁纺集团的工商档案材料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上记载:从1997年2月至今,苏某任宁晋县副县长、宁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书记。
至此,秦某终于搞清楚,这起案件拖延9年时间仍然不能执行的真正症结所在。
判决生效9年后,检察院突然抗诉
从2004年8月到现在,秦某几乎每月都要到宁晋县法院执行庭,催办执行。他说:“法院的门槛都快要给我踩烂了,可是至今没有执行到一分钱。”
在咨询律师后,秦某于2006年3月2日向宁晋县法院提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申请书称,“关于我与宁纺集团借款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判决后,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受理后,因长期未能依法强制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尽管提交了提级执行申请书,但是秦某仍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亲自跑一趟法院,询问宁晋县法院是否把此案提交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22日,秦某从宁晋县法院执行局得到一个惊人的消息,本案在今年3月由邢台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案卷已转到县法院审监庭。
秦某经多方联系,才看到这份突然出现的抗诉书。抗诉书称,宁纺集团不服9年前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于2006年2月16日提出抗诉。
秦某说,在他申请提级执行的3个月时间里,宁晋县法院没人告诉他,检察机关已经对此案抗诉。
邢台市检察院认为,宁晋县法院作出的(1996)宁经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994年3月1日,招商总公司在建行宁晋支行信贷部办理的250万元借款,双方签订的是单位住房借款合同,织染厂也是基于该笔借款的住宅建设的用途才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但招商总公司在借款到期账户后擅自改变了该批款项的用途,将该笔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对此情况作为担保人的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并不知情。该事实有招商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予以证实。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招商总公司以欺诈的方式,使宁晋县纺织印染厂签订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对招商总公司的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明显确定责任不当。
抗诉书认为,宁晋县法院9年前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再审。
今年3月21日,宁晋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秦某说,担保人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在9年前的一审中没有提出被欺诈的理由,一审判决后更没有上诉,在判决生效执行9年中也没有对担保事实提出异议,现在提出申诉不合常理。
秦某认为,检察机关在债权已经发生多次转让情况,只根据借款人招商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笔录,在没有询问债权人的情况下就提出抗诉再审,是对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亵渎,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第三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检察院机关抗诉,该债权的实际持有人秦某几乎失去再审出庭的机会。他说,当他得知再审后,曾向宁晋县法院提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再审。宁晋县法院认为,该案是对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审理,秦某没有资格出庭。
今年10月中旬,宁晋县法院审监庭开庭审理此案。秦某多次向河北省高级法院、邢台市中级法院投诉。在上级法院要求下,11月20日,宁晋县法院审监庭重新再审,秦某以第三人出庭。记者旁听此案。
记者注意到,向检察机关提出书证的原审被告招商总公司没有出庭。原审原告建行宁晋县支行代理人当庭表示,债权已经转移,他们没有权力对借债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和作出说明。
庭审中,宁纺集团是否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成为法庭调查焦点。
原审被告、宁纺集团代理人认为,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是住房建设需要,宁晋县纺织印染厂是为招商总公司单位住房借款进行担保,不是用于生产流动借款。他们对招商总公司挪用款项行为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秦某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书证,证明宁晋县纺织印染厂对贷款用途和去处事先知情。宁晋县政府、县财政局在1993年8月20日曾向印染厂出具一份保证书,要求该厂为招商总公司(宁泰项目)贷款担保。
审理结束后,本案合议庭宣布,鉴于此案案情久远,比较复杂,合议庭将此案提交审委会研究后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