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退休高官”王亚忱案另一当事人高文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今天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高文华“伙同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在华隆公司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高文华及其辩护律师对此予以否认。
检察机关指控高文华虚报注册资本
2001年7月,阜新商人高文华等人以双龙公司名义开发建设“阜新商贸城”项目。2002年2月初,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双龙公司。随后成为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随后,王亚忱以其子王晓军是南非公民为由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王晓军所持有的股份从零陆续涨到50%。2004年2月2日,王亚忱以王晓军的名义向阜新市公安局举报高文华涉嫌虚假出资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后又增加到4项。2005年年初,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认定高文华的4项罪名都不成立。(见本报2005年5月18日《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对华隆公司有关问题立案调查。2006年10月24日,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开庭审理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华隆公司总经理)、曹裔睿(华隆公司会计)一案(见本报10月25日报道)。
2006年9月25日,高文华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准逮捕。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辽丹振刑诉〖2006〗348号)中说经依法审查查明,华隆公司于2002年4月经阜新市外经贸委批准设立,由阜新大闻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闻华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高文华)与王晓军(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于2002年5月9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高文华,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华隆公司合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出资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投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付。
在实际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公司双方出资人均未按照合同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而是在该公司股东之一王晓军委托代理人王亚忱的授意下,于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别以大闻华公司和王晓军名义存入华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阜新市分行建新支行开立的账号4800元和3200元(合计8000元人民币)。然后,由该公司总经理于雅君和阜新市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会计朱淑清一起,通过粘贴、复印的方法,在2005年5月21日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金额为4800元,编号:NO.0042222)上分别变造两张现金存款凭证。其中,一张注明交款人为大闻华公司,金额为480万元,另一张注明交款人为王晓军,金额为320万元。同时,该公司仿造银行询证函,造成双方出资人注册资金已经到银行验资账户的假象,王晓军提供了不真实的外币账户资金证明及无效的身份证件。
公诉方认为,华隆公司在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高文华作为股东之一大闻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事先得知双龙公司申请变更为华隆公司被工商部门拒绝的情况下,和王亚忱一起决定重新注册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华隆公司。为达到骗取华隆公司法人资格的目的,通过变造银行存单的方式,在验资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高文华承认有错否认有罪
在今天的庭审中,高文华表示,华隆公司申请注册是由王亚忱指挥并委托于雅君具体办理的,王亚忱始终告诉自己是把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而非重新注册。伪造相关文件和银行现金存款凭证,既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知情。在华隆公司注册中,自己没有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犯有错误,但并不构成犯罪。
在今天的庭审中,控方出示了65份证据,包括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丁世英、朱淑清、文玉玲、李中文、孙英等人证言;变造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仿造的询证函及回函、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高文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同时,控方还出示了从王亚忱家搜出的其变造的收据作为王晓军投资记账凭证、关于王晓军南非公民身份的中国驻南非使馆的明传电报等。
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在询问笔录中说,高文华和王亚忱要办一个公司开发商贸城项目,让于雅君到阜新市工商局咨询能否将双龙公司变更为华隆公司,工商部门答复不行。王亚忱说,既然不行就重新注册一个中外合资公司。在领取手续和登记表格后,于雅君又找到王亚忱问,投资注册资本比例出现小数(指王晓军占37.5%),能否变成整数?王亚忱说按高文华60%,王晓军40%办理。于雅君承认是王亚忱指使她伪造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但高文华知道。
高文华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晋安和周坤也出示了65份证据。包括,双龙公司依法注册的文件,高文华任双龙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王晓军任董事,于雅君任总经理的文件;高文华以个人名义对双龙公司投入667万元的凭证,以大闻华公司名义向双龙公司投资794万元的凭证,双龙公司取得阜新商贸城项目开发权的文件,双龙公司与阜新液压件厂签订的动迁协议,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向阜新市工商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的报告,建设阜新商贸城的相关文件。
在质证阶段,控方对高文华代理律师提供的64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疑议,对另一份证据即于雅君根据王亚忱录音整理的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的报告的证据来源存在疑问。但公诉机关认为,这65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在第二轮辩论阶段,法庭要求控辩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一是双龙公司和华隆公司的关系,二是在华隆公司注册中高文华是否知情。
高文华代理律师杜晋安在法庭上表示,在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中,由于双龙公司另一合伙人出资始终没有到位,高文华先后以个人名义和大闻华公司名义对双龙公司商贸城项目投资1461万元。由于双龙公司注册资金不足2000万元,在更名为华隆公司时,高文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这说明高文华在华隆公司中有实际投入,不能认定高文华虚报注册资本。
代理律师认为,双龙公司和华隆公司是同一领导班子、同样工作人员、同一办公地点、同一商贸城项目,华隆公司的财产就是双龙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两个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两块牌子。王亚忱把华隆公司和双龙公司割裂开来的目的,就是否认高文华对华隆公司的投资,将华隆公司据为己有,达到侵占高文华全部财产的目的。
同时,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一项能够直接证明高文华指使他人伪造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和银行询证函,反而证明是王亚忱指使于雅君等人伪造了相关文件。
代理律师认为,高文华没有对阜新市工商局进行欺骗,已经向阜新市工商局呈报了双龙公司变更为华隆公司的报告和全部材料,王亚忱申报重新注册华隆公司董事会和高文华都不知情。阜新市工商局没有给双龙公司做变更登记,却办理了重新注册华隆公司的手续,这说明阜新市工商局并没有受到高文华的欺骗。证据表明,王亚忱次子王晓刚的妻子梁开艳就是阜新市工商局职工且专门负责工商注册登记。
今天的庭审在中午一时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报丹东11月2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