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审委会变会议制为审理制
讨论案件实行听证 分别听取当事双方意见
法制网讯 记者蒋德通讯员庄亦正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审委会工作由会议制改成审理制,三年来取得较好效果。由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无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今年该院的人均结案率、执结率等8项审判质效指标位于全省系统前列。
无锡中院这项改革始于2004年5月,其措施要求,凡需审委会审议的案件,要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对证据和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全面、立体的接触,以便克服“议而不审”的问题。
审委会实行“听证制”,讨论时分别听取刑事案件控辩双方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使委员对“争议焦点”、“定案证据”有客观、全面的把握,防止承办法官的汇报不当影响委员对案件的全面判断。为了保证新机制的运行,该院还分别成立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2004年初,修订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2006年又在全省法院率先制定《审委会案件审理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这一改革,使无锡中院审判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
一是讨论效率和案件质量得到提高。由于专业委员会的分析说理更深入透彻,保证了案件的量刑尺度和准确性。2004年5月以来,由审委会专委会讨论决定的一审案件,二审改判、发回和重审率为零。
二是院、庭长有更多时间投入审判管理。
机制改革后,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可不参加刑事案件的讨论,刑事审判专委会委员可不参加民事行政案件的讨论,节省了时间,节约了审判资源。
三是促进委员专业水平提高及调动了合议庭成员钻研的积极性。由于专委会讨论案件具备一定深度,促使专业委员会委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目前审委会委员中具有硕士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达40%以上,两人在读法学博士。
四是保证了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委员直接听取双方意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实行委员回避制度,保证了诉讼主体间的权利平等和审判的公开、公正。(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