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百分之几合适,还是要双方协调解决
主持人:据说北京市可能会实行三档标准,按三个档次,高中低档,多少算高,多少算中,多少算低?
王野霏:此项背景音乐使用收费的制度核心就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作品要付费,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不是政府的行政收费,高中低档从政府方面应该不做过多的评价。 目前来看,就我知道纷纷来提出不同的收费办法,基本的指导思想有两个,一个是不能一刀切,国家有标准了,有一个意见就说对于那些不同性质的KTV娱乐场所是不是要采取三档标准。比如正式的KTV包房,还有一些娱乐场所内设的具有KTV功能的附属设施,还有面向基层老百姓的有的甚至是一些公益性的内部场所是不是一样?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于主要以此为经营的,又是协会的会员,应该有一个标准。对于老百姓日常还有单位内设的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可以不收,这是政府的一个考虑,最终要取决于双方协商解决。区别对待,分不同的标准实施是合理的。
主持人:我们做了一个调查,KTV为什么要收费,统计出来有四个争议的焦点。到底是收谁的钱?钱交给谁?谁有资格来收钱?收多少钱合适?
王野霏: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有多种权利,其中对于KTV这个行业实际上有三个,一个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一个是音乐电视的放映权,一个是制品的复制权。专业上来讲是这三种权利,说白了就是词曲作者的权利和音乐电视的制作单位的权利。更通俗点说,音乐和音乐电视的权利,钱应该给谁?不是给政府行政机关,而是给著作权人的,他的智力成果他的劳动是跟KTV经营者需要支付电费支付税费是一样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钱应该交给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所谓的词曲作者和音乐电视的制作者。
主持人:怎么交给他们?返还百分之多少?
王野霏:这种权利有点特殊性,特殊性在哪儿?一个是权利人太多,一个KTV平均大概有两三万首,如果让权利人找这两三万首歌的词曲作者、制作单位非常困难,同时经营单位有很多,所以目前如何有效的实施这个《著作权法》是一个难点。国际上来看,通常采取集体管理这种方式,统一授权、统一收费、统一支付,大概采取这种方式。从国外来看,由管理组织集体收上来,给国内的权利人转付,大概占到总收费的80%以上给著作权人,剩下10%—20%是整个收费的成本。还有一部分要给国外的权利人,现在目前国际上集体管理组织有一百多家,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和国际上有条约,国外的作品在国内来播放,它来代替收费转给国外的权利人,同时我们中国的作品在国外被使用了,他们也负责收转给中国的权利人。
主持人:北京没有一个娱乐行业协会,这个钱我们通过这两个管理集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把钱交上来之后返回给哪个机构?
王野霏:实际上北京从03年就开始执行这个政策,当时只是音乐著作权这块,跟大的使用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完之后交中国艺术协会总部,由它们进行统一分配,一个是给国内权利人,一个是给国际组织。音乐著作权现在是这么操作的,根据新的国务院颁布的集体管理条例,现在规定两个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来收,按照比例来分,怎么分是两个权利人协会之间的事情,最终国务院的集体管理条例让经营者过大的负担,由一家收,由几个协会相互协商,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个问题是最核心的问题,现在社会上反映有四五个比较集中的问题,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对于收多少合适,我认为这不是政府的事,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你协商很高或者很低,只要双方愿意,政府都赞成。这里面我们看到一个可喜的变化,九月份之前大部分争论都是该不该收,支持反对的声音都不小。现在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应该收,核心就是收多少的问题。这里面需要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来谈,这是一个好的思路,不是说国家硬性规定标准。
这里面有一些误区,比如说一些词曲作者跟我们讲,卡拉OK这个行业法律规定早就应该交,它一直不交,哪怕是一块钱他们也认为不应该交,有这种片面的观点。以前习以为常,交一分钱都觉得很难受。但是现在情况不是这样,从这次北京调查的情况来看,经营者在了解和遵守法律的层面来讲,我觉得有了很大的进步,很少有人说我就不交,不是这种情况。广大的卡拉OK经营者还是希望合法经营,依法经营,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二种不太正确的观点,KTV这个行业是暴利行业,主张高收费。我也不赞同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整个娱乐业还是满足广大的市民和老百姓日常生活娱乐要求的行业,是不是暴利?不应该这样下定义。当然有人片面认为一些KTV娱乐场所档次很高,装修很豪华,环境很好,收费也不低,这是事实,但是以此来判断这个行业是不是暴利,我觉得不科学。绝大部分还有大量中型、小型,还有一些设施简陋的KTV,总体来讲,这个行业也不是暴利行业。有经营好的,也有经营不好的,也有惨淡经营的,也有关门的。
这两种观点都不是很全面,所以我主张双方坐下来互相协调,我刚才说了两个目的。一个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促进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目前这种状况不解决是一个双刃剑,北京市03年开始进行音乐著作人开始收费,03年以后开始出现一些用司法手段解决收费问题。比如说每个案子现在基本上都是KTV输,一首歌低的也是几千块钱。我们认为通过司法解决不是一个好的手段,那么从法律层面讲,未经授权,擅自表演、复制和播放这种作品,从形式来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们老百姓通俗地讲就是盗版,从法律层面上是没有区别的。
为什么搞反盗版百日行动,政府没有把打击KTV播放盗版采取行动,不是说政府不考虑,不是说问题不普遍不严重,也不是说权利人没这个要求,权利人要求也很迫切。我们认为要考虑双方,我们想目前这种方式没有给KTV行业一个非常好的、合理的解决方式,但是面对几万个著作权人,让他们怎么交?KTV这个行业也有很大的困难,目前来看还是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共同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媒体上报道,以一个城市为例,按照12元一天一个标间这种收费实施的话,会和现在整个城市的卡拉OK和娱乐业实际的利润水平是相当的,说白了,全额利润还不够缴费的,这样会使整个行业走向灭亡,我们觉得这个就有点大可不必了。第一不符合情况,第二也不太可能。无非著作权人要应得的合理收入,绝不会推行政策导致整个行业的倒闭,这个不太可能。
收百分之几合适,还是双方协调解决,应该收,收多少合适,双赢总比司法程序打官司要好。目前特别是起步阶段,还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北京03年执行音乐作品的收费情况没有引起大的波动,和使用方也就是KTV的经营者谈得很好,国外实践证明没有给行业造成过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说绝不会把成本拿来都给权利人导致行业整个亏损,不太可能。但是过低是不是也不太好?有一个律师告诉我,一个KTV一天一毛到两毛钱,昨天特意问了一下我女儿,现在北京可乐瓶收废品一个是一毛到两毛钱。经营卡拉OK,音乐作为主要的战略资源,经营了一天,你去给词曲作者和唱片一天只给一个可乐空罐或者瓶,不严肃。还要充分考虑我们的国情和收入,一个房间经营一天,拿出一瓶可乐的钱应不应该?总不能给一个空瓶,作为一个协会也好,提出这种标准首先不严肃,也不是一个很负责任的态度。
目前来看,制订的标准也是充分考虑了我们现有的承受能力,我知道国家版权局跟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也在沟通,认为通过诉讼解决收费,比如一首歌判几千块钱,国家版权局认为过高,建议降低这种标准。他们也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考虑如何维护KTV经营者及娱乐业的发展问题。
我前年访问了意大利,意大利的经济总量、国土面积和人口大概比我国要小很多,但是它的音乐使用收费总额是我们现在的大概一百倍。我举这个例子说明目前来看,我们刚刚起步收的应该说还是非常非常低的。双方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本着共赢的心态坐下来谈,相信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过多评价12块钱没有什么太实际的意义。
(责任编辑:秦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