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勇谋通讯员萧禾实习生张园丽)开发商认为“玻璃还是玻璃,窗户也还是窗户”,业主却认为都不合格。昨日,26户业主将某开发商告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重做部分门窗,按照要求更换玻璃。
2004年10月,林某等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武昌雄楚大道南侧的某小区商品房。26户业主在诉状中说,因为购房合同中规定得很细,对于客厅、卧室、阳台的窗户和门的材料、玻璃厚度等,合同中都做了具体的约定。比如,阳台上要用10毫米的夹丝玻璃,外门窗要安纱门纱窗,护窗栏杆应该是1米多高,而去年4月交房时,他们才发现玻璃是普通玻璃,没有纱门纱窗,栏杆只有40厘米高,孩子容易掉下去,这些都是安全隐患,房屋还存在其他许多问题,和合同中所要求的完全不符。他们多次向开发商要求解决问题,没有结果,无奈,他们告上法院。
昨日,此案第3次开庭,双方表示同意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