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雷云通讯员谢新吾)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分两种情况进行,调整执行的时间分别不同。 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理》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本次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并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本次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00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对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并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