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到荔波大七孔风景区旅游的曾某,过一石步桥时,落入水中。眼见同事正被湍急的河水冲走,赵某奋不顾身跳入河中救人,不料,两人都在这次意外中丧生。谁该为这次意外负责任?21日,两名死者的家属同时将贵州森林国际旅行社、贵州中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荔波县樟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管理处与荔波县旅游事业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赔偿。 昨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曾某(女)今年36岁,赵某(男)今年40岁,今年7月1日,两人和同事一共21人参加了贵州森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团的荔波大小七孔二日游旅游活动,而森国旅将参团成员交由地接社———贵州中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某在过石步桥时,不慎落水,赵某奋勇相救,不幸的是,两人都在这次意外中丧生。
法庭上,原告方认为,在旅游期间无导游证的导游李某对团队人员未进行旅游过程的安全教育和危险警示提醒。出事的石墩桥附近也并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措施及意外救助措施,导致曾某及见义勇为的赵某,在这次意外中丧生。曾某的家属要求被告赔偿34.12万元。赵某的家属要求赔偿46.89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为赵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同时,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黔南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在2006年9月6日发出的黔南安监复字(2006)42号文,该文认定中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荔波县樟江风景管理处共同对此事故负责。
森国旅称,合同义务已经转移给中铁旅,而中铁旅认为,其只是作为第三方帮森国旅履行旅游服务,应由第一合同关系承担责任。荔波县樟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管理处与荔波县旅游事业管理局辩称,事故发生后,己方立即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搜救,发动了近300人,组成4个施救组沿河不分昼夜的进行搜索,花费了3万余元。造成原告亲属死亡,并非自己的责任,自己在景区都设有警示牌。4被告均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