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22日讯(记者刘艳)《海口市“十一五”期间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送审稿)》今天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针对海口旧城区和城中村的特殊情况,对补偿安置政策给予额外的界定。
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原被拆迁地段改造后建设的商品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实行就近安置,并按以下方式之一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低于海南省政府现行规定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价值,置换与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相等的安置房,不做差价结算;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房计价标准,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做差价计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统一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