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艳通讯员杨川)记者从刚刚出台的《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获悉,为了全面落实就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质量,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放宽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条件,同时要求各县(区)均要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贷。
《通知》规定,对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特殊情况可放宽到5万元以内,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及还贷能力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由过去的2年延长到不超过4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贷能力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国家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
《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前考察和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降低贷款成本,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提高回收率,各县(区)要在本级就业服务机构内增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县(区)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初始额不少于100万元。对一些贫困县(区),本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确有困难的,不足部分可从上级下拨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解决。人行各中心支行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督促和指导辖内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放贷款与基金的比例,最低不能少于担保基金的3倍。经办银行在对借款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不应对借款人采取当月贷款,当月还款还息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