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夫妻用辛苦攒的钱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然而为了“零损失”地与妻子离婚,丈夫偷偷补办了本由妻子保管的房产证,在将房子低价转让到自己父亲的名下后,马上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能否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拿回自己的所有权?
案情梗概:
价值16万元的房子只售880元?原来是正在与妻子闹离婚的丈夫将婚后购买的房产以“跳楼价”偷偷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勃然大怒的妻子遂将丈夫与公公推上了被告席。 现年33岁的熊某与30岁的妻子刘某住在广州番禺,结婚已有七年。据刘某称,2003年2月,她与熊某购买了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该房以熊某的名义取得产权证,之后,房产证一直由刘某负责保管。后来,夫妻两人感情上出了问题,熊某提出离婚,被刘某拒绝,熊某于是在心里打起另一套算盘。2003年6月16日,熊某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和资源管理局申请补发房产证。到同年12月3日,他瞒着妻子,以880元的“超低价”,将价值16万元的房子“卖”给了自己的父亲熊某某,两人还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切处理妥当之后,熊某再次向刘某提出离婚的要求。刘某这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居然被丈夫偷偷卖给了公公。刘某于是将丈夫和公公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恶意串通,侵占自己的财产,要求拿回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对于妻子的指责,熊某辩称,他并没有和父亲串通,转让房屋一事早已和妻子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公公熊某某也称他和儿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并表示曾出资部分金钱为儿子儿媳购买该房屋。
法院认为:
涉案的房屋是刘某与熊某夫妻关系存续所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熊某在明知房产证由刘某保管的情况下,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和资源管理局隐瞒了房产证的真实情况,而以遗失房产证为由要求补发,并在取得新的房产证后,未经刘某的同意,以不合理的偏低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父亲熊某某所有。而熊某某则明知儿子儿媳不和,还以这偏低价格购买了房屋。熊家父子两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刘某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至于熊某某认为出资部分金钱为儿子儿媳购买该房屋,因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熊家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仍属于刘某与熊某所有。
律师点评: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房产虽以丈夫的名义取得产权证,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将房产以偏低的价格转让给父亲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妻子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法院可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离婚时可以依法不分或少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