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高校委托某律所在媒体上刊发《律师声明》,称其聘用的李先生“既非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李先生认为此举使其名誉受到侵害,遂告上鼓楼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认定,高校和律所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的侵权,判决立即删除网站上的《律师声明》、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共同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宣判后,两家被告不服,已于昨天提出上诉。
“律师声明”被人告了
2003年12月,某学院产业开发部与李先生签订协议,聘用其为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主管美术培训。次年5月双方续签协议,仍然约定李先生任原职,并约定李先生每年上交学院无形资产使用费15000元。2005年10月,该学院决定终止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但此决定并未付诸行动,直到今年7月初,李先生依然在培训中心工作。
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学院培训中心向李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7月15日学院授权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在南京一家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其中称“……培训中心对外招生收费均开具加盖某学院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外签订合同均加盖学院培训中心公章。李××既非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该培训中心从未授权李××个人代表南艺培训中心对外开展活动,对李××个人以培训中心名义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予以认可。特此声明!”后该声明又被培训中心网站转载,截至2006年10月25日尚未被删除。
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从2003年12月至2005年10月间任培训中心副主任,到今年7月上旬仍然在培训中心从事美术培训工作。故培训中心在声明中未明确指明起止时间而笼统称“李××既非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与事实不符。
虽然李先生本人未举证该损害后果,但在媒体和网络上刊登书面声明这一行为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其责任依法应当由该学院承担。
庭审中,该律师事务所承认,其两位律师在发表《律师声明》时仅仅依据学院的单方陈述,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存在过失,应与该学院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