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 陈一村记者俞连明)小区绿地被改建成停车场了;居民楼外墙被物管公司租出去安了广告牌……业主与小区物管的纠纷近年来逐渐增多。从法院得到的消息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三年多,到法院的物业纠纷一直在大幅增加。
但是,哪些纠纷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哪些纠纷业主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法院没有明确标准,业主们也一头雾水。昨天下午,参加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务实座谈会的法官多数倾向于:小区绿地被物业公司侵占了,业主个人不适合去法院讨说法,应该是业主委员会去要说法。
法官们说,像小区绿地被物业公司改建成停车场,这类问题属于公共利益纠纷。应当由代表公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来提起诉讼,而业主不能以个人名义打这样的官司。业主只能就其本人的权益提起诉讼。“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考虑到公共利益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个人不能代表全体。”
其实,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很多这样的案例:由业主委员会或个人告物管,赢了,但业主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大批业主更不满了。因此,法官们建议,有些案子,业主委员会出面起诉需要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其授权表决方式可以参考《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性纠纷应当经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表决通过,涉及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有投票权2/3以上表决通过。”
只是,现实中,小区居民会有这样的体会,开一次业主大会实在是太难了,住在隔壁多年的邻居都未必互相认得,更别说大家聚在一起开会。因此法官们也说,像小区绿地被破坏,居民楼外墙被租出,物业公司擅自停水电煤气,这些直接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纠纷,起诉只能使全体业主受益而不会给他们造成任何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不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
可别小看这次座谈的内容,法官们讨论的意见汇总到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一个关于受理物业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后打物管官司很可能就照这样去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