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文/师 萍 孙红梅 王新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科技投入。但这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对这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因此,也就谈不上有效利用。
我国有哪些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自1985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按行业汇总如下(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有关资料整理):
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企业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度10%(含)以上的盈利企业,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可按150%的比例扣除,但其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应税所得额的15%。
2.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他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4. 集成电路产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最短缩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税后利润再投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税利润,再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开发企业经批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最短缩为2年。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简称《配套措施》),在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些政策与前面所列的政策相比,主要是由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了所有企业,并且在优惠幅度上较以前有较大提高: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 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7.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8.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已经可以说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了,优惠的幅度相对也较大,优惠方式也较为全面。即实行以所得税优惠为主,以流转税、加速折旧、额外费用扣除等为辅的优惠体系。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抵税效果
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好处很多。最重要的是发挥抵税功能,减少税负。以《配套政策》第一项税收优惠为例,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则企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50万元。超额税收抵扣是50万元,按33%计算所得税,共计抵税功能是16.5万元。如果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为1000万元,则企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500万元。超额税收抵扣是500万元,按33%计算所得税,共计抵税功能是165万元。依次类推、多发生多抵。
以《配套政策》第二项税收优惠为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计算:如果企业购买了用于R&D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30万元,一次摊入管理费。则当期提前摊入税前的折旧多了27万元(若该企业设备折旧的期限为10年),也就是说,超额税收抵扣是27万元,按33%计算所得税,共计抵税功能是8.91万元。依次类推、多买多抵。
从以上两项的计算来看,如果企业充分利用国家《配套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得到的所得税的抵税功能是比较可观的。
作者单位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