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陈晓 报道
单位将离职职工告到法院,认为其违反“诚信协议”索赔2000元。可法院审理后发现,真正违反诚信原则的是单位而不是员工。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市民刘小姐去年2月应聘到南京的一家展览公司工作。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规定,假如刘小姐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相应的,公司每月也要发给刘小姐一定金额的补偿。去年年底,刘小姐因故离开了展览公司。
几个月后,公司发现刘小姐已经在另一家会展公司工作,便以违约为由要求刘小姐立刻按约离开会展公司,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劳动仲裁索赔失败后,公司将刘小姐告到了鼓楼法院。
法院审理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竞业禁止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按约给刘小姐支付补偿金。据此,法院驳回了展览公司索赔2000元的要求。
据介绍,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必须合理才能受法律保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给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而现在的状况却是,用人单位只注重自己的利益,根本不考虑给职工的补偿,这样的做法很难保证职工离开公司后供职竞争对手,而用人单位也很难因此获得赔偿。
(编辑 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