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基地
在我国,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务工,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整体上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极少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住房、教育等相关福利,处于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的状况。 因此,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构建“和谐贵州”的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当务之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农民工主要特点是:身份障碍,流动性强,收入低且不稳定,保险意识较低。探讨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根据这些特点来进行。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完成从农民向市民转化的进程,有的正在转化过程中。这些农民工已经离开传统的土地保障体系,相当多的人不愿、也不会再回到农村,而是选择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这样,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对他们来说,在相当程度上不复存在。同时,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种地成本的不断上升、农产品的价格逐渐下降等原因,即便是“离乡不离土”,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也在逐渐削弱。与此同时,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加入现代产业,又面临着比传统农业产业和农村社会更多的风险。因此,农民工客观上强烈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以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以户籍身份为界限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进行相应改革,建立城镇统一的即对所有工薪收入者一视同仁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为其进行“量身定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关键是以农民工个人发展账户建立为基础,实现城乡统筹、全国统筹。即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保障跨省区、跨城乡的转移承接机制。由于地区发展差距大,以及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费率不统一,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困难,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转换频繁的特点,应当在区域和统筹单位方面建立统一的费率转接制度,不论农民工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并享受相应权益。另一方面,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和接续,从而方便农民工回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从城镇和农村两个方面同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因农民工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障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应当细分相对固定就业群体和非固定就业或灵活就业群体。相对固定就业群体有固定雇主,职业稳定、收入固定,主要集中在工厂、矿山、建筑、企事业单位、大中型商业服务行业等。他们在城市居住多年,其中有的有了城市户口,子女在城市读书,这部分人可全面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他们的公伤、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均应与城市社保相同待遇,纳入相同社保体系。但是仍然必须实行社会保障的横向(全国)、纵向(城乡)开通和转移。灵活就业群体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点难点。这类农民工没有固定雇主或者雇主非常不固定,他们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流动性很强。他们从事的职业有“背篼”、流动小水果小蔬菜贩卖、擦皮鞋、卖报纸、家庭装修零工、拾荒者等等。他们是农民工中最为弱势、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针对这类农民工的实际,最急需的一是建立大病统筹、小病自理和全国、城乡转移的医疗保障制度;二是建立有针对性的特殊救济制度,使这类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疾病、失业以及其他意外情况也不至于陷入绝境。
应针对农民工收入低且不稳定的特点,探索实行低交费、低水平、广覆盖、安全接转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费率过高问题,农民工个人和所在企业均感到负担太重,从而降低了参保积极性,也妨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应当专门研究确定与农民工低收入相适应的费率,使其能够参加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
应针对农民工参保意识较低的特点,着力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接续难问题。还要解决退保中损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障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从而导致农民工反复参保和退保。一些地方在退保中只退农民工个人上交部分,企业上交部分留给当地政府。这样既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参保积极性。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还应降低费率。农民工参保意识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盘算,如果成本高于收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自然就低,反之则提高其参保意识和积极性。因此,认真研究农民工参保的成本和收益之比,实施与之相适应的低交费、低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的关键环节。
(执笔:胡晓登周雅颂)
作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