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转制手续可以在1至3个月之内完成
○中国为外国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开辟快速高效通道
本报北京讯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 他们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全面履行了扩大开放的承诺,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条例对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据介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并对其实施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其充分享有国民待遇。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总之,扩大了它们的业务范围,降低了它们的经营成本。
宋大涵指出,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目的在于使监管更加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以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王兆星强调,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是便于有效监管,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公认,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是审慎性的。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十分慎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机构业务。监管当局通过设立本国公民本币存款业务的起点金额,来达到区分客户对象的政策目标。
王兆星表示,对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以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可以在1至3个月之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