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22日讯(记者卓上雄)海口市“十一五”期间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今天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据介绍,该意见在遵循《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又针对海口旧城区和城中村的特殊情况,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专门界定。
该意见特别提出,在海口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原被拆迁地段改造后建设的商品房,拆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人员名单(拆迁公告发布前连续缴纳劳动保险半年以上),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安置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给予每户1-3万元的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在建筑物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0%奖励。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