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带酒水收费”案判决
快餐店败诉返还酒水服务费
新华社昆明11月22日电受到社会关注的昆明市消费者高明诉一快餐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
今年9月4日,高明等人到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快餐店因高明等自带饮料,在餐费之外还收取高明15元酒水服务费。高明随后起诉快餐店,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
受理案件的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荔源快餐店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明示,并未经高明同意。故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日前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