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3 7:37:40 晨报讯(记者王天军)市民王女士在拍卖会上买下一处房屋,可由于该房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遇到麻烦。最终,经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王女士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2006年4月19日,王女士看到了某房地产拍卖公司刊登的拍卖旅顺某处房屋的公告。4月26日,王女士按照时间来到拍卖现场,经过几轮竞价,王女士买下了这处房屋。同时,王女士与某房地产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功后,王女士了解到该房屋存在问题。原来,自1996年初至1998年末,原房主孙某伙同旅顺某单位储蓄所出纳员刘某多次挪用公款。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做出刑事判决,要求孙某退还挪用的公款。孙某没有能力全部退还挪用的公款,就和某单位签订了《房屋抵债协议书》,将其所有的旅顺某处建筑面积为165.5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了某单位,用来偿还自己所欠的公款。
2000年9月6日,孙某的父亲委托旅顺口区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2006年3月22日,某单位又委托某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该房屋。王女士通过竞价买下的正是这处房屋。
拍到房子的王女士拿着相关手续到产权交易部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王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产权交易部门要求原房主到场或者有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才能办理。王女士便开始找原房主孙某,可经过多方打听,都无法找到孙某。没有办法,王女士为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来到了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2006年10月12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对原孙某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