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王丽芳)因到11月15日后仍未供热,银川市物业管理办拟依照《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三家供热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1月22日,对今冬供暖以来措施不力,不能保证正常供暖的企业,主管部门已动手进行经济处罚。
至昨天,市物业管理办已对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宁夏物资产业集团公司、自治区卫生厅等三家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如果处罚成立,三家单位将是2005年12月《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
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擅自推迟或停止供热达24小时以上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供热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准,并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可以免缴停暖天数2倍的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