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电视剧《凤凰迷影》剽窃《梅花档案》,一审被判赔偿50万元,《凤凰迷影》的制作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单位提出上诉。
今天上午,这一国内首起电视剧剽窃案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怀效峰担任。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代理人说起事实和理由时都铿锵有力,说话的声音也越来越大,还不停地抢话。
《梅花档案》方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播放起两剧的相同情节,并不停地讲解。随着电视剧的剧情和声音,一时旁听席上的所有人都抬起了头,注意力集中在法庭两边的大屏幕上。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单位要求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了原告方没有提出的剧本著作权问题,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4家单位表示,《梅》剧的制作方并不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且两剧发行时间相隔一年,从演员、表演、背景、道具到画面无一相同。
“不能说一个公民上马路指挥了交通就等于他是警察。”《梅花档案》方代理人认为,《凤》剧编剧兼导演于立清曾接触《梅花档案》剧本不等于他就是创作人。他认为,不讲故事就不叫电视剧,故事情节是认定电视剧雷同的一个主要标志。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
《梅花档案》制作方将《凤凰迷影》制作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交易中心、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4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2006年8月
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凤凰迷影》4被告侵权,赔偿《梅花档案》制作方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