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事主欲提起上诉
本报讯 (记者 张太凌通讯员王玉琴)农民工晏某因工伤向雇主索赔,几经周折后,法院认定赔偿者应为与其一起被雇用的老乡李某。晏某坚称要由雇主赔偿,目前正准备提起上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事主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去年8月21日,晏某等6人经河南同乡金某介绍,到了北京市某奶牛场从事铡饲料的工作。两天后,晏某工作时右手不慎随玉米秸带入机器内,奶牛场场长何某支付了医药费和手术费。事发次日,曾与晏某一起干活的另外五人找何某辞工,并要求结账,何某称让他们第二天再来领工钱。8月25日,众人推举李某代表大家去何某处签字,领了工钱。其后,何某却不承认晏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称晏某不是自己找来的,他的老板应该是金某,因此不愿再作赔偿。9月19日,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11月2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晏某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事主与雇主不存在劳动关系
何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金某不是奶牛场的工作人员,故金某介绍晏某去奶牛场务工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晏某又是从李某处领取报酬的,李某也非奶牛场的业主。今年5月10日,法院判决何某与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7月3日,晏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的陈正勇律师代理晏某向法院提起了对何某的赔偿之诉。此次法院认为,应该将金某与李某都追加为被告。理由是根据以前的判决书,金某是介绍人,晏某从李某处领报酬,李某即是牵头人,所以应列为被告。
事主不愿接受老乡赔偿欲上诉
最后,金某为履行买卖青饲协议,雇用李某与晏某进行加工,故金某与晏某之间存在雇用关系,金某应对晏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劳动组织者,管理不善,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金某与李某赔偿晏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等各项费用612452.2元。晏某认为,雇用他的是何某,但却未追究其责任。而李某是与他一样的被雇用者,故不愿接受李某的赔偿。目前晏某正准备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