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俞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东莞市塘厦镇原镇长李为民案开审,昨天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为民挪用公款11236.4万元、受贿171万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为民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8月10日,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庭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李为民利用其担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兼任该镇对外经济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塘厦镇镇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厦科苑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之便,采用个人名义写借条、以其他公司名义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等手段,挪用公款53次,共达人民币11236.4万元。挪用款项中有49笔共10186.4万元、港币29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其中5114.36万元、港币19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
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李为民还被控贪污106.2万元公款。庭审中,李为民及其律师提出这笔款项属于深圳某公司的土地转让费,并不是公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李为民收取这笔费用的行为不构成贪污。
检察机关还指控李为民收受贿赂。1998年至2000年期间李为民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华(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71万元,为该公司优先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以及介绍消防工程。对于这一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鉴于李为民在被公诉机关逮捕之前,对自己挪用公款的罪行供认不讳,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基本归还其所挪用款项,因此在挪用公款罪一项,法院从轻判处李为民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0年至2004年,李为民因赌博输掉9000万元。5年间,李为民频繁出入港澳各大小赌场,其往返港澳的记录达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据悉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据香港《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