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拟禁止开发商直接预收房款
为更好保障购房者权益,深圳市拟禁止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向客户预收房款,这是《深圳市房地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提出的。孕育三年的该《条例》分6章共192条,目前正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预售款由金融机构收取
深圳拟禁止开发商直接预收房款,以避免延期交楼、延期办证,甚至烂尾楼情形的发生。《条例》第95条规定:“预购人交付的定金、保证金、预售款等各种款项均应当由房地产预售人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收取,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取。
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预售款(含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只能用于本项目预售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预售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直接收取预售款项的,由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房者可申请预告登记
《条例》还规定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认购、认筹等销售行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反者停止预售行为,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总额10%的罚款。
在商品房预售中,由于合同标的物属于在建或未建的房屋,预购人不能即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容易发生一房多卖现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条例》在第五章第六节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未经预购人同意,预售人不得处分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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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预售款早已实行专款专户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早在去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已规定: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今年5月29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重申上述规定,并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