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刘洋)市民邱女士借款20万元给朋友开公司,之后朋友却以20万元是邱成为公司股东的入股金为由拒绝还钱。协商不下,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笔钱是借款而非入股金。
邱女士诉称,去年,朋友刘某办公司时缺资金向她借款20万元,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口头约定利息在10%以上。 之后,邱分两次在刘的银行卡上存入20万元,刘未出具收条或借条。
最近,邱女士找刘还钱遭拒绝,理由是这20万元实际上是邱成为公司股东的入股金。从未在公司股东协议等相关材料上签过名的邱女士认为,自己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但并非是公司的股东,刘怎么能以此为理由不还钱呢?为此,邱女士将刘告上法院,要求其还钱。
庭审中,刘某辩称,当初在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时,由于邱未在场,因此是她代替其在手续上签的字。况且,邱在银行卡上存入20万元后,也未索要借条,这也说明了这笔钱是入股金而非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在刘某的银行账户上存入20万元属实,虽然刘称这笔钱是邱的入股金,但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并无邱的亲笔签名,刘也未出示其他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责令刘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和利息。
来源: 华龙网-重庆日报 2006-11-24 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