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昨日南京市劳动局等部门联合发文,正式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范畴,相关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所招用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介绍,具体的参保方式为,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由财政解决;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办理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这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规定执行。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