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我市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将纳入工伤保险。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等四部门共同转发了我省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通知》,意味着该项工作在我市正式启动。 据初步统计,该政策涉及全市共10多万工作人员。
根据该《通知》,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而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这类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明确,组织实施该项工作的第一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单位或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调整。另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2005年12月29日前发生工伤,已经享受工伤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