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建议”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中被广泛运用,作为一种非诉讼性的活动,“检察建议”的方式方法较灵活,也易于为相关单位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建议”可以随意地进行,它的适用必须规范。一是“检察建议”只能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除此之外的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行使;检察机关内设的预防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需提出,必须经过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以检察机关名义提出。二是“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制、管理上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与此无关的内容这不应列入。三是“检察建议”的形式要统一,不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还应加以统一格式和规范性要求。
(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 何锋 胡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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