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五指山11月23日电 (记者陈耿特约记者尹秋艳通讯员黄会仙)今天上午,五指山市的流动法庭设在了黎族苗族同胞聚居的南圣镇。
在南圣镇政府的操场上,已得知消息的村民早已在此等候,还有南圣初级中学的师生们。
上午9时,流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本次审理的是原告邓善良(17岁)与被告谭海刚(14岁)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2005年3月23日晚,邓善良、谭海刚、盘仁清三人在保亭县什赤村喝酒。24日凌晨1点左右,谭海刚让二轮摩托车车主邓善良送他回五指山市。当时邓善良已醉酒,不能开车,就叫谭海刚开车。结果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在畅好农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善良受重伤、盘仁清死亡。原告邓善良受重伤并住院治疗,花了一笔费用。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海刚支付医疗费33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5000元。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几道程序,五指山市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告、被告思想工作,为他们进行法律解释和引导。
原告邓善良在庭审后对记者说:“法官今天及时下乡开庭,不仅使我的案子很快就得以开庭审理,而且节约了不少费用,谢谢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