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沿用的依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有望改变
“目前,民商事案件审判管辖秩序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违反法律强行管辖和故意制造管辖争议的现象增多。其中,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裁判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原因,但主要的还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利益驱动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如是说。
他指出,今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审判管辖监督指导力度,维护司法统一。对争抢案件管辖权、违背法律强行管辖、故意制造管辖争议、有令不行抢先裁判的,要依法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坚决杜绝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现象。
苏泽林还就再审管辖审判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提出两项要求: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直接审理,除非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不应再次指令下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将案件指令与原裁判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同级法院再审其他法院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各地法院不应再做这种指定。
苏泽林还透露,最近一些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适当提高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均作了批复。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有关司法解释将随后出台,有望改变主要依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不过,苏泽林同时强调,在法律未作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仍应按现有的级别管辖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办理提出了规范要求:加强对被告资格的审查,一案有数个被告的,要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防止当事人虚设被告,争抢案件管辖权。加强对诉讼证据的审查,防止当事人以与本案争议无关的证据误导法院,错误确定管辖权。当事人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真伪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对伪造管辖条款妨碍民事诉讼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加强对管辖异议目的的审查,发现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当事人企图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要尽快裁定驳回。
编后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一种现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个别地方法院和个别法官,出于种种不能摆在桌面上的原因,置法律明确规定于不顾,运用权力,暗中“调动”各种手段,对一些案件的管辖明争暗抢,然后作出一些让人不可思议的裁判。不仅损害了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法律、法院在人民心中的严肃性和神圣感,也在自我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因此牵出不少法官违法犯罪的案件,让人痛心疾首。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承认了这种实际存在,并表明了坚决纠正的明确态度。我们在为最高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的坚决态度鼓掌叫好的同时,也期望着法院系统能够建立一套切实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机制真正制约和监督住这种有损法律的“怪现象”,还司法一片蓝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