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员工应服从单位管理,但当单位的管理措施与《劳动法》有了抵触后,员工就不应该再沉默。
近日,在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市民张大强(化名)就告赢了单位,维护了自己应得的权益。
张大强原是南京交家电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2004年1月,在交家电公司被某集团收购后,张大强即在该集团旗下的某餐饮公司担任宿舍的保安。
与此同时,张大强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时间转眼过了两年,2006年3月,当公司宿舍被撤销后,待岗一个月的张大强在保安部得到了一次试岗机会。
单位告知张大强,新的岗位工资为900元/月,其必须试岗3个月,试岗期间按照岗位工资的80%发放工资,即720元/月。
张大强认为,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以试岗为由降低自己的工资,很不公平。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随后,单位宣布与张大强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依靠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张大强将单位告上了鼓楼区法院。
在诉讼请求中,张大强要求单位支付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金。对于张大强的诉求,其原单位称有单位规章制度,且制度并不违反《劳动法》。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明文规定,在新员工上岗或老员工改变工作性质,重新上岗的情况下,单位可与员工约定试用期限,支付试用期工资。
张大强的岗位被撤销后,被安排在新工作岗位上岗,但新老岗位的工作性质都是保安,加之张大强的劳动合约尚未结束,那么单位就应按照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向张大强支付工资,单位向张大强支付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并不适用于《劳动法》的该条规定。
2006年10月27日,鼓楼区法院判决原单位向张大强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黄涛 洪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