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1月24日讯
昨日下午,省发改厅下发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十一五”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有涉农价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一律废止。对已明令减免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务必按照规定执行。对保留的涉农价费,按照建设新农村的要求,研究降低过高收费标准。
不得以户籍收取“借读费”
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
取消进城务工不合理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和取消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不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确保对农民工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按照“有文化、会技术、懂经营”的要求,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严禁对畜禽产品重复检验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对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田头交易瓜菜不得收取管理费
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管理,对我省冬季瓜菜流通予以价格支持。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田头交易的瓜菜不得收取管理费。经济作物和水(瓜)果产品在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费不超过0.18%。严禁在我省公路和乡村公路设卡收费,沿途停车场收费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韦能发)(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