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通讯员 王宏 记者吴明明王彪)仅仅因为身高比《招录简章》规定矮了5厘米,考生赵某虽然笔试、面试总分名列第三,却与他报考的事业单位南通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岗位失之交臂。为此,赵某将制定《招录简章》的海门市人事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重新作出录用原告为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决定。 11月20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服人事行政录用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赵的诉讼请求。
应聘总成绩列第三
2006年8月28日,海门市人事局通过海门人事人才网站、《海门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海门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决定公开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中对招考指标、招考对象和条件、招考办法、报名须知、纪律与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小赵看到这份《简章》后,报考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职位。该职位的录用名额共计4名,男性3人,女性1人。面对激烈的竞争,经过认真的备考,在9月9日的笔试中,小赵以并列第三名的成绩在众多报考者中脱颖而出。9月14日小赵又参加了面试。面试成绩公布后,小赵于9月20日拿到了海门市人事局的《体检通知》,于次日参加了体检。然而,体检数日后,在人事局的公示栏内,小赵却看到自己的体检结果是不合格。
个矮被拒状告人事局
自己身体一向健康,为何体检不合格?小赵百思不得其解,打电话询问,被人事局告知:《简章》中对男性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身高要求是1.70米以上,因小赵体检测得身高仅为1.65米,没有达到1.70米,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小赵认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为此,小赵一纸诉状将海门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这场因身高不被录用的行政官司。
海门市人事局答辩称,被告根据城管执法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身高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身高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条件,决定不予录用原告并无不当。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城管执法岗位是否属于特殊岗位、《简章》中对此岗位设置身高限制是否是岗位需要及人事局根据身高不予录用小赵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赵某却认为,现在倡导文明执法,不一定非得人高马大才能执法,身高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在被告公示的《简章》中,明确规定了身高要求等内容,原告应当知道自己身高不符合招录简章规定的条件而仍然参加报考,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原告并不违法,原告的诉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