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税费严禁"变脸"重来 省政府出台文件为农民减负撑起保护伞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把一些地方存在的将取消的农业税费向行业和部门收费转移,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县政府举债搞建设,借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机额外收费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现象,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负担监管的重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严禁将取消的农业税费向行业和部门收费转移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经省财政、发展改革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行文,否则一律无效。严禁将取消的农业税费向行业和部门收费转移,严禁将收费向罚款转移,不准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除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外,针对外来务工农民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和计划生育押金。
2007年春季起农村娃学杂费全免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农村娃上学将全部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各地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偿还学校债务,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和保险费等。
不得将乡村债务摊派给农民
《意见》强调,要将主要减负惠农政策、主要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印在监督卡上,发到农户手中,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追究责任。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准举债搞建设,属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由政府承担,不准转嫁给农民。不得将乡村债务摊派给农民,绝不允许借口偿还债务增加农民负担。
省政府年底将开展全省农民负担大检查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的县(市、区)、乡镇、村实施重点监控,并将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纳入监控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今年年底,省政府将开展全省农民负担大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要坚决追究省辖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记者栾姗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