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市场人士表示,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在市场上已经早有流传,此次正式公布后,对市场心理层面的冲击并不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提高后,对住宅用地价格的影响应该并不大。
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通知中称,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
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中间的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明年起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中央分成部分,按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耕地保护得到加强
按照此次新通知的精神,耕地保护将得到加强,中央分成部分主要参照各地的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参照各地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住宅用地价格影响不大
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所以对住宅用地价格影响不大。
“由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该负责人表示,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其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
该负责人表示,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同时,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如此这般,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难上加难了。
市场已经消化新政冲击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是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当时全国城镇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然而,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
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虽然这一数字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但是已经对城市规模扩张形成经济约束。
房地产市场各界人士对此次新政普遍反应不大,有开发商对记者表示,进入年中后,就已经听到相关消息在流传。现在看,市场流传的消息和最终的方案是比较一致的。从征收标准看,最高级别的是每平方米增加了70元的成本。由于该项费用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具体会间接增加用地单位多少成本,现在还不太好预测,但对于北京、上海一些地价已经比较高的区域来讲,这种费用调整,对最终的地价、房价不太会造成直接的、较大幅度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