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贯彻《监督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才能掌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开展。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
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依法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既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人大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关系。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党领导人大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活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贯彻实施的权力,对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有权追究。然而,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这样有利于巩固提高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得以实现。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大的监督,必须按照监督法和有关的法律内容、程序依法监督。监督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吴邦国委员长近年来反复强调:人大对“一府两院”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中。在现行国家政治体制中,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出发点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是由我国国体和政体决定的。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各级人大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的根基在于人民,血脉在于人民,力量在于人民。从广义上说,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从狭义上说,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常委会每个组成人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大监督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这样,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不至于流于形式,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
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代表而产生的,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应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切国家机关之上,在人民之下,唯有人民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上帝”,唯有人民的意志,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圣旨”,人民代表大会的唯一职责,就是忠实代表民意,客观反映民意,确保民意的实现。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