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56岁的退休老人在体育中心游泳馆不慎跌倒,摔成10级伤残,遂将市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令体育中心赔偿70%损失。
事件:老人泳馆内跌倒骨折
2004年10月25日晚上8时左右,56岁的宗女士到珠海体育中心的游泳馆游泳。 游完之后上厕所,下厕所台阶时不小心滑倒。宗女士呼救20分钟左右后,游泳馆的服务人员来将宗女士扶起,后将其送往中医院治疗。
宗女士被确诊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50天。出院后,宗女士来到广州女儿处居住,继续在广州中山大学附属一院等处作门诊治疗及零星购买药品。
开庭:被告举证称没有责任
宗女士认为,体育中心存在没有防滑垫、洗手间与淋浴间没有分开设置、管理不到位等过错,造成了她的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体育中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1万余元。
体育中心提交了几张台阶旁设有防滑垫的照片,并在庭审时辩称,其对外开放已多年,有关的保护措施以及警示等安全措施早就具备,游泳馆有水、有点滑属正常现象。宗女士已经高龄,剧烈运动后因疲劳摔伤也很正常。体育中心在采取了应有的措施后,原告没有注意安全而摔伤与自己无关。体育中心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将其送到医院,并垫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将不再支付更多的费用。
判决:体育中心赔偿7万余元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市体育中心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无法确定是在事发后还是事发前拍摄,证据不够充分,因此应对宗女士的受伤行为负主要责任;但宗女士作为一个五十多岁的人,夜晚独自前去游泳而没有人陪同,对事件的发生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故宗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不予支持,其它各项费用总计10万余元,体育中心赔偿70%,总计7万余元,扣除其原先支付的2万余元,还应再支付5万元。体育中心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判令维持原判。(记者陈国超通讯员赵凌谢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