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258天,一审被判刑,上诉后案件撤消,现男子申请国家赔偿,全因为——
东亚吉林讯(记者迟飞)3年前的一场冲突,令吉林市的孙宝臣被羁押258天。2006年11月3日,吉林市公安局下达撤消案件决定书:因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撤消案件,决定撤消此案。 11月22日,他们向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和法院分别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清晨买水果起纠纷咬伤人
昨日中午,记者见到了孙宝臣的哥哥孙宝君。孙宝君对记者说出了事情的原委:2003年6月14日是其死去的父亲的忌日。当天早上3点多,孙宝臣为给父亲买供品,来到自家楼下的水果店。由于时间还早,店主赵兰军认为他打扰了自己及家人休息,两人发生争吵。
记者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赵兰军的哥哥赵兰河证实,当日他发现弟弟正和一个男子撕扯,他上前帮忙时被孙宝臣把左手拇指咬掉一块。随后,赵兰军报警,孙宝臣离开。因两次鉴定为轻伤被判刑
孙宝君告诉记者,去年7月1日,孙宝臣被昌邑区警方传讯。同年7月15日,吉林市昌邑区检查机关批准对其逮捕。
孙宝君认为,弟弟之所以被抓,是因为赵家拿出了一份吉林市公安局于7月8日做出的法医鉴定书,上面指出,赵兰河左手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构成轻伤。而后检查机关将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察。2005年9月11日,吉林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果仍是轻伤。2006年1月9日,凭借鉴定结果,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判决孙宝臣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上诉后重新鉴定判决被撤消
法院判决后,孙宝君咨询过许多律师,大多认为赵兰河的情况不应该属于轻伤。为此,孙宝君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院指定,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根据赵兰河曾在医院进行手术时的记录,于2006年4月5日最终作出“赵兰河左手拇指末节指骨外伤性缺损未达轻伤鉴定标准。”的鉴定。
经过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裁定:撤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次日孙宝臣被取保候审。申请国家赔偿3万余元
从2005年7月1日孙宝臣被警方刑事拘留,到200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他整整被羁押了258天。直到2006年11月3日,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局做出了撤消该案件的决定书。
孙宝君告诉记者,弟弟始终把进看守所当成自己的奇耻大辱。而且孙宝臣也因此事失去了工作。孙宝臣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于11月22日向检查机关和法院分别邮递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