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公安部23日专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作出说明,明确解释了什么叫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公安部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公安部新闻发言人23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让普通的社会公众掌握很高深的经济学的知识、市场营销的知识是不现实的,但普通百姓可以做理性的判断,那就是,当有钱赚的时候他们为什么不自己赚,而留给别人?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百姓理性就可不上经济犯罪的当。
空中画饼骗了上千万
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近30亿元。23日,公安部通报了这起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至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但在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用蚂蚁非法集资近30亿元
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可以卖钱吗?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不仅能“卖”,而且卖给了900多人。23日,公安部在介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例时通报了这起集资诈骗案。一起被通报的还有8起经济犯罪案件。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人员,以传销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案件时说,此案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销售报酬收入由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
涉众型经济犯罪两特点 虚假许诺和编织光环
钓鱼要下饵,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同样要在骗局开始前设置诱饵,这个诱饵就是虚假许诺和编织光环。公安部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现在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有两个特点,即虚假许诺和编织光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分析说,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120%。湖南株洲发生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等利用设立的8家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对存款者除支付正常利息外再当场给付5%至12%的现金回报等方式,非法吸存1.5亿元。在吉林纳士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以开发新型建材为名,以120%的年回报率,吸收资金1.25亿余元。高峰说,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编织光环,骗取群众的信任。高峰指出,在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打着帮农民致富的幌子,利用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吃我一掌、美味健康”“种上半亩仙人掌、此地有金三百两”,还邀请知名电视主持人进行形象推介。
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有六类
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多样,不断翻新。23日公安部介绍说目前主要有6类手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说,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不断翻新的6类手法包括: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贵州红跃药业集团公司2005年10月以来,通过互联网在山东、河南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珠海中都阿星贸易有限公司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传销,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涉及23省的4436名会员。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的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