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护理公司赔偿1.5万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通讯员王悦)因认为护工护理不善,致使母亲住院期间摔伤,最终病情加重去世。任老太太的3个儿女将护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各项损失15万元。
前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护理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1.5万元。
任老太的儿子黄先生称,去年3月16日,母亲因患肾功能不全及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等疾病住院治疗。当日,黄先生委托护理公司在母亲住院期间派护工负责护理。该协议在护工工作范围约定,协助病人排便。
去年4月3日早晨,任老太太下床上厕所时,因护理人员未扶稳,导致其摔倒,腿部受伤。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后转入骨科治疗。同年5月4日,任老太太的病情恶化,因肾功能衰竭去世。
黄先生等人认为,因护工未能尽到陪护职责,使老人意外受伤。因此难以维系的正常诊疗,导致病情不断加剧,最终去世。所以起诉护理公司要求返还护理费,并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履行双方的协议过程中,因护理公司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任老太太摔伤事故,其雇佣单位应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其自身状况及护理公司过错程度,酌情赔偿黄先生等原告医疗费等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