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虐待保姆案一审宣判,女雇主辩词被公安部鉴定驳倒
本报讯 昨天下午3时许,“小保姆被雇主虐待案”在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嫌用铁锤、扳手等物伤害小保姆蔡敏敏的雇主魏娟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魏娟当庭表示将上诉。
5年间小保姆被打重伤毁容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至2005年间,来自河南漯河的魏娟雇请同乡蔡敏敏到其珠海家中当保姆。其间,魏娟以蔡敏敏不讲卫生、偷懒为借口,多次使用拳头、铁锤、筷子、擀面杖等殴打蔡敏敏,致使蔡敏敏的面部、双耳鼻部明显变形,上下唇不对称、闭合不全,口腔内缺失12颗牙齿,左肱骨骨折畸形,严重影响左上肢功能。 经法医鉴定,蔡敏敏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个三级伤残,一个七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其中三级伤残属严重残疾。
法院认为,蔡敏敏能够完整具体地回忆起自己被魏娟多次殴打的情节,且对控诉的每一起伤害行为都有面部或身体的伤痕相对应。其他证人的证言也印证了蔡敏敏的陈述,蔡敏敏身上不断出现新的伤痕,也间接印证了她在近年里被魏娟连续殴打致伤这一事实。
公安部认定非交通事故造成
同时,法庭认为,魏娟的辩解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应当不予采信。魏娟辩称,敏敏脸部的伤情是2003年她去北京出差期间,敏敏私自外出遇车祸造成的。但在魏娟说的时间和地点,根本没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报警记录。
公安部的检验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但蔡敏敏的面部损伤多为皮肤等软组织损伤,除鼻骨骨折外,未见颅骨骨折,不是一次性暴力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而蔡敏敏全身几十处受伤,并非一次普通的车祸能够造成。魏娟辩称客厅和餐厅天花板处的血迹是酱油溅的,但提取证据做DNA检测证明,其中成分为蔡敏敏的血迹的可能性大于99.99%.
女雇主当庭喊“不服判决”
魏娟的辩护律师提出几个疑问,认为被告人魏娟的犯罪动机不明。而且小保姆被伤害后,为什么不选择逃跑,也无法得到解释。法院认为,这些疑点主要涉及魏娟和蔡敏敏的心理活动,这些疑点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认定,尚不足以抵抗公诉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魏娟连续5年对其保姆蔡敏敏实施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蔡敏敏重伤和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魏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魏娟当即在法庭上喊:“我不服判决,我要上诉。”《深圳商报》供稿
说法
蔡敏敏:嫌我鞋脏用铁锤砸脚
昨日,蔡敏敏向记者讲述了她5年来被打经历:
我是2001年元旦来珠海的,当时是魏娟的妈妈找来给魏娟当保姆的,每月工资200元,与魏娟一起住在吉豪苑2栋402房。到魏娟家三四个月之后,魏娟便开始打我,直到2004年6月住院整容,我几乎天天挨打。整容出院后魏娟继续每天打我。
起初,她打我还有一些理由,例如懒惰、不讲卫生、爱吃零食、撒谎、顶嘴。之后就没什么理由了,几乎天天打。有一次用筷子戳我的喉咙,说我偷吃东西,戳得喉咙掉了一块肉,流了许多血。
魏娟打我时不让我喊,忍不住喊了她会打得更狠,而且专打脸部,对我说打了脸就让我没脸见人,毁了容我就不会学坏。
她每次踢我,就让我跪在主卧室和客厅交接处的走廊地板上,然后用穿着鞋的脚踢我的下颌。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魏娟照这个办法踢我时,由于原来被打的伤没有长好,这次被她踢中下颌,飞出的血喷到天花板上。
牙齿总共被魏娟打落12颗,是多次被她用擀面杖和鸡毛掸子敲打和撬掉的。
2005年初的一天,魏娟嫌我穿的拖鞋有点脏,就用铁锤砸我的脚,我躲开后,铁锤砸到地板上留下一个印子。魏娟又用铁锤砸我的左手胳膊,当时很痛,后来感觉被砸的地方晃来晃去,我觉得应该是骨头断了。再后来骨头就慢慢长好了。
魏娟律师:定案也非铁案
昨日法庭宣判时,魏娟的两位辩护律师只来了一位。这位来自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的赵广宇律师在面对记者的提问,他说,说到对此案的看法,他只愿说两个字“沉重”。
他解释说,这个沉重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现行法律制度感到沉重,第二方面是对这个事件(包括小保姆身上的伤痕)本身感到沉重,第三方面是对魏娟所得到的判决感到沉重。
在此前,赵律师曾经在法庭上表示:“此案即便定案,也不会是铁案。”昨日宣判后,他仍然表示了这一看法。他还表示,在审判过程中,由于被告方取证困难,在证据方面的弱势也是无可奈何,也是现行的法律制度造成的必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