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第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编发手机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不但自己遭遇降级、撤职处分,还被拘留了10天、罚款500元。其中一名教师被带进拘留所后,警方才发现他是人大代表……(见11月24日《江苏法制报》)
这件事让我想起前不久发生在重庆的那起震惊全国的彭水诗案。 虽然发“案”的时间有先有后,短信的内容不尽相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是教师与公务员,但当事人都是采取自编手机短信(类似于短诗词)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社会不正之风的不满,都触及当地一些官员的利益,最后也都是因言获罪。
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25日,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尽管人们对彭水诗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依然不满意,但该案既然能撤销,就足以说明,秦中飞的所谓“诽谤”罪,不过是公民行使了宪法赋予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而已,彭水县司法部门的行为,是对公民正当使用自己权利的一次赤裸裸的践踏。
显然,五河短信案与彭水诗案是极为相似的,只不过,五河短信案的当事人由一人变为了两人,而五河短信案中更加可恶的一幕是,公安部门将人大代表拘留后才去审查他的身份,可见当地公安部门平时是怎样执法的。
虽有彭水诗案的前车之鉴,五河短信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并非无须担心。更令人担心的是公民因言获罪的事件连续发生。公民还该不该行使自己的批评权?如何界定批评与诽谤的界限?
这样的问题值得有关权力机构认真思考。毕竟,法治建设的步伐无人能够阻挡,令人恐怖的“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的文字狱时代早已结束。相似的案例接连发生,昭示着偶然之中有着某种必然的因素。彭水诗案后,有学者著文称,应当采用“真正的恶意”的原则来区别批评与诽谤之间的界限,如果不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真正的恶意”,那么即使公民的批评与事实稍有出入,也是被允许的。我认为,这样的规则对于我们区别“诽谤”与“批评”是有着借鉴意义的。
如果有了类似的司法规则,即使有地方官员对公民的批评不满或是愤恨,也不敢擅自以“诽谤”之罪为所欲为地处置正常表达自己意见的公民了。
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