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刘某开公司需资金,好友邱某借出20万元没打借条。事后刘称此款是邱某入股款拒绝偿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日,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向邱某借钱属实,但无证据证明是入股,因此需将20万和利息归还。
2005年,刘某欲成立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因缺乏资金便向邱某借款。邱某向刘的银行账户打去20万元,双方口头讲好利息10%以上,刘称一旦公司好转就立刻还钱。
今年,邱某因自家要用钱,要求刘某将钱归还。但刘这时却说邱也是公司的股东,那20万元是其入股的资金,不是私人借款。为此,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庭上,刘某称,公司成立时她与邱等四人均为股东,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是她一手操办,邱等将身份证给她,委托她全权办理,包括登记的签名也是她代签。邱当时是出资20万。为了证明邱当时是出资入股,刘某还拿出邱某母亲写给她要求退钱的信件证明,信中有“先女儿说拿10万,我说还多拿10万,还有发言权”。但邱母所写信件因不是邱某亲笔所写,也不能推定为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入股一事语焉不详,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