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璐张伟)水价变动直接关系百姓民生,记者昨日了解到,我省物价部门正按国家发改委要求,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规定企业的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计入成本。
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征求意见稿》还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3%。
意见征求的重点包括: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因过度超前建设增加的成本由当期消费者负担;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等。此举无疑有助于挤出水价中的“水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