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姚炳辉实习生王锦辉)签了订购单,预交了定金,开发商却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泉州市中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预交定金迟迟未签买卖合同
2005年1月,被告惠安县大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雄公司)取得霞张花园A组团(A-1至A-7)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5年2月21日,原告庄女士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定购合同书,即《霞张花园商品房内部定购单》,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由其开发的上述霞张花园建筑工程的A-6幢7层04单元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215935元,原告先付定金2万元,其余定金于2005年2月28日前付清,被告于2005年5月份前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3月2日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合计5万元。
2005年12月5日,原告庄女士诉至惠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并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大雄公司尚未取得涉讼A-6号楼工程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楼工程至今尚未开工建设,双方也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返还定金赔偿利息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霞张花园商品房内部定购单》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应当支持。
审查后,法院判决,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原告请求解除该定购单的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且被告亦表示同意解除,故支持原告请求。
同时,法院认为,鉴于被告在组织拆迁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拆迁延期,惠安县规划建设部门亦批复同意合同延长被告的拆迁期限,故原、被告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不能归因于当事人双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收取、占用原告的定金,在客观上造成原告一定经济损失,因此被告除了如数返还原告定金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大雄公司应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审判决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对于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庄女士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原审查明的争议焦点不同,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是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是否在于被上诉人。除上述争议问题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其余事实均无争议。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拆迁人,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完成拆迁等工作,办妥相关预售许可手续,并与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上诉人未能如期完成拆迁等工作及办妥相关预售许可手续,从而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未能如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大雄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上诉人庄女士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