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1月25日讯
(记者韩政)
11月25日是全国统一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启动日,记者就如何做好我市此次普查采访了市农普办负责人。
普查摸清农村家底
市农普办负责人介绍说,农业普查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进行农业普查有利于充分了解和掌握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要素等基本数据,摸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家底,掌握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发现农村小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宏观政策的制定提供翔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农业普查内容丰富
此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我市接受这次普查的个人和单位是:本市境内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
政府通告具有强制效力
今年9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了第二次农业普查通告,表明这次普查不光是统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一项例行业务,同时还是涉及到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政府行为,普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行政手段,是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的。
普查结果不作为处罚依据
市农普办负责人特别强调,此次普查结果不作为个人超生或经营单位纳税问题的处罚依据。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目的,任何部门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普查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严禁对外提供和泄露。
五种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以下五类行为是普查对象违法行为:拒绝或者妨碍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普查对象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