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告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告知程序。虽然《告知》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中可以采取当场告知、电话告知、手机短信告知、传真、邮寄告知等方式。 但与以往执行的告知制度相比,新措施更侧重于采用书面告知形式,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12种告知单。这些告知单包括:
《交通事故处理回避申请告知单》告知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办案人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时,有权要求办案人回避,另选负责人。
《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在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10日内,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时限告知单》 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时限。检验、鉴定的时限为20日,经设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
《交通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处置告知单》 告知驾驶人或者货主对随车贵重物品或者可以携带走的物品,应当自行处理。
《检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告知单》对涉嫌酒后驾驶车辆,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当事人进行检测,以书面形式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1次为限。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单》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或者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单》 如当事人构成犯罪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告知当事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限告知单》 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公开告知单》 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告知当事人除相关规定的外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证据材料。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进展告知单》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告知其被害人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案件侦查或追缉的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