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琪袁媛)楼上房屋的承租人在装修房屋时,负责施工的装饰公司将化工稀料倒于地面,造成楼下住户屋顶多处渗漏。楼下住户考虑到健康问题搬出该房,在外租房居住。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楼下住户将楼上房屋房主、承租人及施工单位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将其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 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得稀料渗至原告屋内,确实对原告屋内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但考虑只是轻微渗漏,法院酌情判令装饰公司赔偿原告5422元,并将房屋因渗漏损坏的墙面予以修复。
杨某与齐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去年4月15日,杨某将房子租给了一家设备公司做办公室。入住之前,该公司请来一家装饰公司为房屋进行装修。据齐某称,当月16日,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当将脱漆剂和化工稀料倒于地面,造成齐某家屋顶多处渗漏。渗漏处散发严重气味,造成齐某一家头晕咳嗽,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后齐某找到杨某,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同年5月18日,齐某考虑到健康问题搬出该房,在和平区租房居住。不久后,齐某自行委托天津市环境检测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甲醛、总发挥有机物TVOC超过标准。齐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承租该房的公司及装饰公司将被污染的房屋恢复原状,同时共同赔偿其检测费、在外租房费、在租住期间发生的供热费、同住家属身体伤害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杨某辩称,被告设备公司未经其同意,请装饰公司进行装修,造成轻微渗漏。事发后,他与上述两家公司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齐某自行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没有法院委托和公证人在场,该检测结果不能证实其室内空气污染是由被告装修造成。故不同意齐某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装饰公司对齐某自行委托的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并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检测。法院遂委托天津市环境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05年12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为甲醛、苯、总发挥有机物TVOC均合格,未超过标准。因此,被告装饰公司亦表示,不同意齐某提出的诉求。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装饰公司装修中造成的轻微渗漏是否对原告齐某的房屋内空气造成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装饰公司装修过程中将稀料渗至原告屋内,但被告装饰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现原告以其单方所作的检测结果作为构成空气污染损害的依据,该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装饰公司申请重新检测,结果为原告屋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法院综合整个案情认为,被告在其装修过程中将稀料渗至原告屋内,确实对原告屋内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但其只是轻微渗漏,且所渗漏稀料为挥发性很强的物质,经过一定的时间,气味自然消除。法院酌情考虑原告的损失,认定原告租房费3000元、检测费1905元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517.5元为原告合理损失,被告装饰公司作为实际侵权人,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渗漏的痕迹恢复原状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