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通讯员 张亚军 金陵晚报记者 胥欣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药监局获悉,新制定的《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恢复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
根据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南京已有药品零售企业1397家,而用药量远高于南京的北京和上海,南京的药店数量过多,而且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强。
据南京市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推出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从药师配置、店面面积、计算机管理等多个方面提高了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门槛。
首先是主城区药店至少配备2名以上药师。根据新的《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在城区或者县城所在地开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在农村乡、镇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应当在岗。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至少配备1名具有执业药师(限中药学专业)资格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设置标准150平方米,需至少增加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次,在城区及县城所在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必须为同一平面上无隔断的连续面积),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等区域;在农村乡、镇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等区域。单体药店的营业场所与仓库必须在同一地点。
最后,新的细则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储存等环节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配备计算机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并能与相关药监网站、系统互联互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