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5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决了一起聚众斗殴案,有32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日晚,这一案件的主犯许会与赖丽慰(在逃)等人在当地一家娱乐场所发生矛盾冲突后约定斗殴,并各自纠集四五十人,分发砍刀和水管,在马路和公园山脚等处聚集准备斗殴,所幸被警方冲散。 此后,这两伙人又重新聚集并持刀斗殴,致使多人被砍伤。此后,双方一直伺机寻仇。
同月18日,许会所使用的奥迪车被对方用刀砍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为2888元;31日晚,赖丽慰指使他人携带砍刀,驾车寻机殴打许会团伙人员,许会团伙中有一人因逃跑不及,被对方驾驶的轿车撞倒,碾过左手手臂,致轻微伤;11月1日,这两伙人相遇,便驾车相撞,持砍刀斗殴,许会团伙人员用刀将对方砍伤手脚,造成轻伤(偏重)。
据被告人供述,在此前的2004年11月13日晚,这一团伙的蓝晓辉、雷晓波(在逃)等人在一家迪吧与对方留黎杰等人产生纠纷并扭打。之后,雷晓波等人持刀至医院,将在医院就诊的留黎杰砍成轻伤,并将其停放在医院内的轿车砸坏,车辆损失价值4820元。
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许会等22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处以10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0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等。宣判后,许会等1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会组织纠集多人,成帮结伙与他人互殴,蓝晓辉等人积极参与斗殴,出于报复他人和逞强争霸等动机,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并持械直接造成人身伤害,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适当,于是便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